关于提升扬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建议
关于提升扬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建议
九三学社扬州市委员会
农产品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门。近年来,随着农产品品种和数量等“量”的限制不断消除,广大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等“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了“四个最严”的要求,各地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在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上。但现阶段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导致当前广大市民对农产品质量的满意度较低,因而需要从基本上构建适应现阶段新形势的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针对扬州市当前农产品质量现状,借鉴其它地区农产品质量管理经验,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提高。
1、构建统一的市、县(区)、乡、村联动的各级安全生产与监管机构,理顺监管体制机制,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基础保障。
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多部门联席会议、多个部门共同监管的基础上,成立类似于食品安全委员会性质的专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农业、食品药品、卫生、质监、工商、公安、海关等相关部门组成,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并在农业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日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正常措施的制定、落实等。明确各个管理层面的农产品安全生产与监管责任,变“职责不清”为“权责明晰”,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分级责任,一级抓一级,一段衔接一段,领导负总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与监管体系。尤其是要强化县、乡两级安全生产与监管体系建设。在不增加基层机构的前提下,将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中心更名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与监管公共服务站,挂农技推广服务中心牌子。
2、健全农产品生产过程管控机制,从源头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1)加强农业生产投入品安全质量检测与监管。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农业生产投入品质量检测制度,确保农业生产与初加工过程中的投入品的安全。因地制宜推进农资农技连锁经营、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等模式,切实加强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强化对农资销售网点的经营档案管理,确保农资商品的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从源头把住投入品质量安全关。制定严格规范的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规范,控制农业化学投入品的施用数量和质量,提倡绿色栽培与绿色生产,减轻或控制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化学污染,从源头上提升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等级。
(2)进一步提高农产品标准化安全生产技术普及率。加快推进农产品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加大标准化示范建设和推广力度,宣传指导生产者树立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加大标准化生产技术普及力度,将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编印成明白纸、简易挂图等发放给农产品生产者,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社控药、控肥、控添加剂。要集成生物防治和绿色防控技术,加大蔬菜上市前最后一次使用生物农药的补贴力度。
(3)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建设。以“三品一标”获证产品为重点,鼓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贯彻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范》省级地方标准,推行产品质量追溯管理,重点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无包装的农产品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由点及面、逐步扩大,使全省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主体基本实现质量追溯管理。
3、完善农产品安全生产的日常督查与监管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强化风险预警监测,变“事后处理”为“早防早管”。要立足及早发现、切实预防的原则,注重抓好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时段的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
(2)加大“检打联动”,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各地应切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作为农业综合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体系,针对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打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行为,斩断非法利益链,让一切“潜规则”失效。
(3)加快普及农产品信息化安全生产与监管技术,推广应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做到监管队伍、监管对象等基础信息底数清、情况明,实现基层日常巡查、质量抽检等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痕迹化,及检测工作联机联网、自动上传、数据共享,实时了解各地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基层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升监管工作效率和水平。
(4)健全农产品质量社会辅助保障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与监管,最终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以小规模、分散化农户为主,农户具有生产劣质农产品的动机。为此,宜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和社会需求,应尽快建立健全不同层次的农产品质量优质优价体系、处理产品补偿机制等社会辅助保障体系。实现农产品市场实现信息对称,优质品市场和劣质品市场得到分离,提高生产者生产安全优质产品的积极性。
4、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质量安全问题问责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渎职机制,建立质量问题黄牌警告、诚信降星机制等。建立监管人员自律体系,真正建立和落实好各级政府对农产品质量负总责的责任体系,做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守土有责,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协调,做到权责一致,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职能,确保监管到位。全面落实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执笔:朱新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