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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关注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

发布时间:2019-07-1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高度关注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

九三学社扬州市委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事关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劳动者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和谐。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以来,我市卫生、安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多种形式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教育活动,依法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加大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职业病防治工作难度较大,存在问题较多。
一、 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 危害防控任务重。随着我市工业经济快速发展,各类工业企业的职业危害可能性随之增加。尤其是制鞋、箱包、制笔、印刷、化工、电镀、水泥、冶金铸造、蓄电池制造等行业,最容易发生职业危害,且多为劳动密集型行业,涉及众多职工。2010年,我市规模企业2505家,其中石油化工企业370家,机械制造装备680家,汽车船舶类225家,新兴产业类402家,其他类828家,在已申报的2285家企业中,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约66364人。而面广量大的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的隐患和涉及人数更多。据卫生部们统计,2006年以来,我市累计报告职业病158例。
2、 劳动防护措施差。小企业生产过程中普遍缺乏劳动保护措施。如一些家庭作坊式制鞋、制笔、箱包厂家和小型电镀厂,生产场所环境恶劣,工人几乎没有防护措施,冷天门窗紧闭,空气不流通,随时可能发生急、慢性职业中毒。
3、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率低。我市大多数私营中小企业尚未正常开展职业病监测体检。即使纳入职业病危害监管的企业,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到卫生部门作职业健康检查的比例分别为34.9 %、57.4%和1.52%。导致企业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患上职业病后不能及时救治,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引发劳资纠纷,影响社会和谐。职工遭受职业危害确诊患上职业病后,一些企业以种种理由拒付或少付医疗费和赔偿费,导致矛盾激化,甚至造成伤亡事件。近几年来,每年因职业危害导致的劳资纠纷都有二、三十例。
二、 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 用人单位法制意识薄弱,职业病防治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对防控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当地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责任不落实。一些私营业主缺乏职业卫生法律意识,片面追求降低生产成本,对新、改、扩建项目不作职业危害预评价和效果评价,不按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不落实职业危害场所的监测措施,也不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普遍缺乏预防职业病的常识,防护意识不强,往往受到危害时才想到维权。
2、 监管体系不明确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2002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2003年10月,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将“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由于《职业病防治法》至今仍在修改中,基层卫生、安监部门对职能调整也没有完全对接到位,执法主体职责不清,给监管工作带来困难。
3、执法不到位。当前,一些企业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生产过程中使用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缺乏必要防护措施,有关监管部门对污染和职业病危害较重企业, 审批把关不严. 对应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取缔的企业一罚了之。对发生职业病伤亡事件的企业,不能做到依法严肃处理,往往在行政干预和外界干扰影响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硬件保障不足。由于职业病防治经费紧缺,职业危害监督和专业防治队伍人员严重不足,检测机构不健全,检验仪器设备配置不全,检验技术落后等因素,给职业病检测、监督和调查取证带来较大难度。安监部门现有的机构和队伍每年只能监督检查一些重点危害企业,而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处于监管盲区。
三、 关于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使《职业病防治法》的在我市真正得到落实。为此我们建议: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将预防控制职业危害作为一项民生工程,与抓经济发展同样重视,加快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卫生、安监、人社等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职,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2、防范为主,加强项目前期职业危害预防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在项目建设阶段加强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严把职业危害源头控制关。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对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格履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卫生审核程序;对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卫生部门要对其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项目方可施工;对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已经生产的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危害严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杜绝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发生。
3、加大投入,提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和水平。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覆盖到每个企业。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技术水平,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加强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4、突出重点,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加快调整、充实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力量,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队伍建设。安全监督、卫生监督机构应有适当比例的监督人员专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同时,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执法取证工具、通讯及交通工具,保障其工作经费,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完善监督管理模式,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水平。
5、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爱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工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知识,不断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提高劳动者维护健康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执笔 王玮)